這種國軍自己內部的交戰規則凌駕於國際法的現狀,到底是國防部不清楚國際公法學者與國際法院對於自衛權的見解,還是根本認為我國國軍的行為不需要受到國際法約束所致呢? 依筆者之見,不論是何者,都是在立憲民主國家無法容忍的反立憲之舉。
若未嘗試以其他手段驅離即進行攻擊,恐怕也難謂符合自衛權行使第2與第3要件的要求。換言之,國會才是決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之內容、形成兵役制度的主體。
Photo Credit: 中央社 國防部長邱國正 即使退步言,認為共機侵入領空已經算是該當第一要件好了,也不代表能夠直接發動自衛權向共軍開火。大法官在釋字第490號解釋中指出「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這與我國《憲法》第38條與第63條中,明確將「開啟戰端之權限」保留予身為文民的總統與立法院的文民統制意旨明顯不合。不合於比例原則的武力行使,恐怕在國際法上也不會被評價為合法的行為。相較之下,我國的國防部不如說本身就是國軍的一部份。
順帶一提,根據媒體對於國軍交戰規則「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的相關報導,國防部長與參謀總長可以授權給予第一線軍人決定是否要行使「自衛反擊權」權限。這種國軍自己內部的交戰規則凌駕於國際法的現狀,到底是國防部不清楚國際公法學者與國際法院對於自衛權的見解,還是根本認為我國國軍的行為不需要受到國際法約束所致呢? 依筆者之見,不論是何者,都是在立憲民主國家無法容忍的反立憲之舉。不同之處,只因為我們對於刑罰最嚴重的懲罰方式的選擇不同,你要的是剝奪生命與所有可能性的死刑,我要的是讓罪犯與社會隔離,同時讓他有改過、回歸社會可能的徒刑。
我很難想像,素未謀面的陌生人,可以用這麼不堪入耳的話語,毫無忌憚、理所當然地朝你劈過來。」「肯定又會因為精神耗弱被判無罪,自閉在韓國等於殺人許可」「就算有自閉症也什麼都懂,送他進監獄吧」「跟自閉症鄰居一起搭電梯有點可怕」「應該把他們隔離」「不要因為有自閉症就輕判⋯⋯」。本文經人本教育札記授權刊登,原文刊登於此 原標題: 別讓自己成為幫凶 延伸閱讀 台灣人為什麼擁抱死刑?當死刑成為共感之「苦」,廢死者的「置身事外」就成為仇視對象 黃致豪 X 林立青:當我們討論死刑時,我們討論的並不是「死」,而是「人」 【加入關鍵評論網會員】每天精彩好文直送你的信箱,每週獨享編輯精選、時事精選、藝文週報等特製電子報。但是,如果這股洩洪般的正義感,僅是被情緒帶著走還沒看清事實,這股力量會把真相掩蓋,也沖走應該關注的議題,更糟糕的是,這股力量可能會誤導案件偵辦方向,並且對個人造成嚴重且難以彌補的傷害。
為了把這些情緒發洩出來。有人選擇同悲,所以我們看到北捷隨機殺人案、小燈泡案、台南雙警殉職發生之後,人們自發性地到案發地點獻花致哀。
立刻點擊免費加入會員。」「你們憑什麼廢除死刑?」「你們有沒有良心?」「你們為什麼要幫壞人?」「你們為什麼要阻止死刑執行?」「下地獄吧。我們看到有人被欺負、被傷害、被殘忍殺害,一樣都會感到難過、憤怒、痛苦。全國頂尖醫學院畢業,前途看好、即將要成為醫生的哥哥,竟然被患有自閉症的弟弟給殺害了。
還好,現在我們有言論自由和網路,等不及看到兇嫌遭到制裁的觀眾和網友,紛紛當起正義之聲。有人選擇共怒,隨著媒體一面倒地怒罵加害人、怒罵執政者、怒罵司法、怒罵支持廢除死刑的人。在事實尚未明朗之際,網路留言板便充斥著「正義之聲」,惋惜逝去性命的高材生、譴責疑似犯下殺人案的自閉症弟弟、批評對身心障礙者網開一面的司法。但要打電話對著完全不認識的人飆罵,多少需要點勇氣,更多的「正義之士」選擇不用現「聲」的網路留言,在電腦螢幕的屏蔽之下,匿名留下的惡毒文字與煽動圖文,彷彿要號召萬人起義。
對於無辜的受害一方呢,媒體當然也要盡職報導,案發現場一再重播、一再重述,以為多講一次就能幫被害人多出一口氣,多播放一次就可以多鞭一下那可惡的加害者。回顧台灣近年的重大刑事案件,殺害兒童、害死親屬、傷害女性⋯⋯每一個案件都讓人心碎,逝去的無辜生命都讓人感到不捨。
還記得媽媽嘴咖啡店的雙屍命案,店老闆無端被捲入,媒體和網路言論繪聲繪影地描述他參與犯案的過程,最後證實店老闆根本是無辜的。重大的案件,媒體緊迫盯人地報導,捕捉嫌疑人的一舉一動、眼神、嘴角、表情,並且加以詮釋,彷彿自己一眼就看穿嫌疑人的內心世界。
只是有時,甚至連立場不同的被害者家屬也被罵了進去。當鄉民的正義用來對抗霸權,可以發揮很大的力量,甚至推翻暴政。這是韓劇《非常律師禹英禑》其中一集的內容,那些刻薄的網路留言對於台灣觀眾來說,一點也不陌生。來電的陌生人會詛咒廢死聯盟的成員和家人不得好死,如果是女性同仁接起話筒,對方更會加碼恐嚇你被強姦、被分屍,希望你死相悽慘。但是,光有正義感和熱情,像無頭蒼蠅亂衝撞,並不能讓我們看清楚真相,憑著熱血想出一口氣,會阻擋我們彼此溝通的機會。即使理性上知道犯案的兇嫌逃不過法律的制裁,但我們又不是活在包青天時代,台灣也早已脫離那種當政者說抓就抓、說殺就殺的年代,還是有正當司法程序仍要遵守,等到兇嫌被判刑確定,最快最快也至少要兩年
如果只是面對未達到「武力攻擊」程度的軍事行為,則無法主張自衛權。然而,行使「自衛反擊權」之「法律依據」的國防部非公開內部行政規則「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於2020年修訂以來已逾兩年,卻似未曾見我國國會足夠重視此一架空文民統制的重要問題。
這種國軍自己內部的交戰規則凌駕於國際法的現狀,到底是國防部不清楚國際公法學者與國際法院對於自衛權的見解,還是根本認為我國國軍的行為不需要受到國際法約束所致呢? 依筆者之見,不論是何者,都是在立憲民主國家無法容忍的反立憲之舉。而這種以國家安全為名,允許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國家行為不適用於法治國原則、免於文官體系與國會監督的這種把「國防」視為「法治」所不及的法外之地的例外原理,正是會將立憲民主主義體制從內部自我崩毀的反立憲危險因子。
而正規軍單純進入他國領域內的行為,並不能算是已經到達「武力攻擊」的程度。然而,邱國正以上對於自衛權之見解,恐怕於國際法上對於自衛權行使之要件的理解並不相符。
很明顯,要排除「共機非經同意處於我國領空」之不法狀態存在比「開火摧毀」以外更小侵害的手段。大法官在釋字第490號解釋中指出「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兵役義務對於人民基本權之造成之干涉極為重大,有關於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國會立法規定。國防部和國軍之間,應該是怎樣的關係? 總而言之,邱國正將「單純侵入領空」視為「第一擊」的見解,恐難謂符合國際法上對於自衛權的一般理解。
相較之下,我國的國防部不如說本身就是國軍的一部份。如此解釋,才符合大法官要求兵役重要事項必須符合國會保留的意旨。
邱國正「行使自衛權」的條件,符合國際法嗎? 根據各家媒體的相關報導,邱國正在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的報告中,針對立法委員的質詢,針對涉及國防部所謂的「自衛反擊權」之行使要件的「第一擊」的定義與具體事例做出說明。這與我國《憲法》第38條與第63條中,明確將「開啟戰端之權限」保留予身為文民的總統與立法院的文民統制意旨明顯不合。
且我國國防部長年軍職比例過高,許多民主國家的國防部大量任用身為文官的國防官僚,並藉由高比例文官所構成的國防部控制軍隊。換言之,依據邱國正之言,倘若共軍機未經許可進入我國領空,就已經該當行使自衛權之要件,可以行使自衛權進行「反擊」。
順帶一提,根據媒體對於國軍交戰規則「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的相關報導,國防部長與參謀總長可以授權給予第一線軍人決定是否要行使「自衛反擊權」權限。據報導中邱國正所言,「第一擊」不限於所屬於他國軍的飛行器或船艦對我國軍發射武器等明顯的武力行使行為,倘若航空器實體進入我國領空,也算是該當「第一擊」。根據國防部的見解,當存在於他國軍針對我國的「第一擊」時,我國可以行使所謂的「自衛反擊權」。Photo Credit: 中央社 兵役期該不該延長,是國防部可以全權決定的事情嗎? 國防部對於「法」的無視,並不只存在於對於自衛權行使要件的恣意定義之中。
在我國,國防部長往往只是名義上的文民(civilian),擔任國防部長者往往無異於事實上的軍組織構成員。若未嘗試以其他手段驅離即進行攻擊,恐怕也難謂符合自衛權行使第2與第3要件的要求。
換言之,依據上述「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職業軍人團可以不需要文民的同意就決定我國是否要發動「自衛反擊權」進入戰爭狀態。換言之,國會才是決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之內容、形成兵役制度的主體。
也就是,即使是解嚴後已經超過三十年的今日,「國防」領域仍然相當程度上是免於立憲民主主義、法治主義適用的「聖域」此一事實。國防部試圖獨佔限制人民基本權重大之兵役制度的形成權的行為,也是在立憲民主國家難以容忍的違反法治國原則的惡劣之舉。